南京市制造业特色名镇(街)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工业第一方略、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中心”的总体战略部署,努力培育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培育发展制造业特色名镇(街)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造业特色名镇(街),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拥有一批行业特色鲜明、产业规模较大、布局相对集中、生产企业之间有紧密关联度的产业群体以及外部发展环境配套完善的产业集聚地,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市经委是全市制造业特色名镇(街)认定管理工作的业务牵头部门,负责总体规划指导,各区县发改局负责本地区制造业特色名镇(街)的培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镇(街)政府负责制造业特色名镇(街)日常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为指导,根据“扶优扶强、加快推进”为原则,每年市经委组织认定命名一批制造业特色名镇(街)。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五条 制造业特色名镇(街)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发展规划定位科学。制造业特色名镇(街)的主导产品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同时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镇规划的要求;各区县要统一做好所在地区名镇(街) 前瞻性的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各镇(街)扬长避短,错位发展,积极推动制造业特色名镇(街)的培育工作。
(二)产业关联结构合理。制造业特色名镇(街)的产业集聚区允许适当突破所属区域合理布局,要求行业特色鲜明,企业之间有紧密的关联度,集聚数量达到2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总和达到5亿元以上,形成主业特色突出、专业分工细致、上下游产品配套协作的生产网络。
(三)外部环境基础良好。制造业特色名镇(街)所在地政府对特色产业的发展要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工业集中区要做到“四通一平”,用地做到集约和节约,同时要有统一的配套的公用设施,污水实行集中处理,符合环保要求,达到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四)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制造业特色名镇(街)的公共服务平台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进行管理,运作载体要实行高效的企业化运作,具备完善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努力为集聚区内的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研发设计、产品营销、人才培训等和现代物流配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制造业特色名镇(街)的认定由所在地的镇(街)政府向区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各区县初审后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市经委。
申报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南京市制造业特色名镇(街)认定申请表》(附件);
2、申报镇(街)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3、制造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
4、制造业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及主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5、专业招商计划、服务平台建设及所在地政府的具体扶持措施;
6、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环保证明材料。
7、申报镇(街)内所有制造业特色产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收入及纳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负债损益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表)。
第七条 市经委会有关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会审,同时对申报镇(街)进行实地考察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镇(街),由市经委授予“南京市XX制造业特色名镇(街)”牌匾及证书。
第八条 市经委定期(暂定二年)对授牌的制造业特色名镇(街)进行复审,实行动态管理,对总量发展较快的制造业特色名镇(街),经复审确认后继续予以支持,不合格者,收回牌匾并将取消其“南京市XX制造业特色名镇(街)”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列入市重点培育范围的我市制造业特色名镇(街),将充分应用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加大对其支持力度,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经委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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